无人机RID是世界标准吗

  无人机远程识别(Remote Identification,简称RID)目前 并非一个由单一全球权威机构(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)颁布的、被所有主权国家一致采纳的“世界标准”‍。然而,它正迅速成为全球低空空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、强制性技术规范,并且在行业技术层面形成了被广泛采纳和协调的事实标准。其发展现状呈现出“法规主权化、技术趋同化、生态全球化”的鲜明特征。

  一、 什么是无人机RID?

  RID本质上是一套数字识别系统,被普遍比喻为无人机的“数字车牌”或“数字身份证”。其核心功能是要求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,主动、实时地通过无线信号(如Wi-Fi、蓝牙)向外界广播一组标准化的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:

  •   唯一识别码(如序列号或注册号)
  •   实时位置(经纬度)
  •   高度和速度
  •   起飞点位置
  •   时间戳
  •   控制站位置(可选或特定情况下要求)

  这种广播机制使得附近的执法人员、其他空域用户乃至公众能够识别和追踪无人机,从根本上解决无人机的身份透明化问题,是确保空域安全、实现无人机规模化融入国家空域系统(NAS)的基石。

  二、 全球标准现状:缺乏统一“世界标准”,但存在强有力的事实标准与协调框架

  1. 国际民航组织(ICAO)的角色与进展

  ICAO作为联合国下属的全球民用航空标准制定机构,正在积极推动无人机系统(UAS)相关标准和建议措施(SARPs)的制定。资料显示,ICAO预计在2026年前完成第一阶段的SARPs,以使成员国能够开展国际无人机飞行。ICAO在其为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(RPAS)制定的标准中,包含了识别要求。因此,ICAO正在致力于制定全球性的框架和指导原则,但具体、统一的技术实施标准尚未完全成型并强制于所有成员国。

  2. 主导的行业事实标准

  目前,全球RID技术实现主要围绕几个核心行业标准展开,它们虽非“世界标准”,但影响力覆盖全球:

  ASTM F3411:由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制定,是目前被最广泛引用和遵循的RID技术标准。它详细规定了性能要求、通信协议、消息格式(如6种基本消息类型)和数据广播频率(如位置信息每秒一次)。该标准不仅是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(FAA)法规的合规依据,也被全球许多制造商和地区作为设计蓝本。

  ASD-STAN EN 4709-002:这是欧洲的RID标准,为欧盟市场的无人机提供了技术指南和要求。它与ASTM标准高度相似,旨在确保欧洲内部的互操作性。

  其他标准组织的工作:互联网工程任务组(IETF)成立了 DRIP(无人机远程识别协议)工作组,旨在基于互联网标准解决RID的可信赖性、安全性和架构问题,其愿景超越了基础识别,指向未来的高级空域服务。此外,IEEE等组织也在相关领域制定标准。

  3. 全球标准的协调努力

  尽管没有单一世界标准,但全球范围内正通过多种渠道加速协调:

  区域联盟:如由巴西、加拿大、欧盟和美国组成的 ‍“DronesQuad”联盟,正在制定协调标准,以快速获得各成员民航当局的认可,这种协调速度比在ICAO所有193个成员国间达成共识更快。

  标准组织合作:ASTM与国际组织(如全球无人机交通管理协会GUTMA)及其他标准制定机构(如RTCA)签署合作备忘录,共同推动标准的国际协调和全球互操作性。

  监管参考:各国监管机构在制定本国法规时,普遍参考或直接引用这些主流的行业标准。例如,欧洲航空安全局(EASA)在其U-Space法规中参考了ASTM和EUROCAE的规格。

  三、 主要国家/地区的RID标准与实践(法规主权化)

  目前,RID的强制性主要来源于国家或地区层面的法规,形成了各具特色但又技术趋同的监管体系:

国家/地区核心法规/要求遵循的技术标准现状与特点
美国14 CFR Part 89(FAA远程识别规则)主要依据 ASTM F3411,并有专门指南ASTM F3586-22.已全面实施。要求大多数无人机具备标准RID或加装广播模块,否则只能在特定批准区域(FRIA)内飞行。
欧盟实施条例(EU) 2019/947与授权条例(EU) 2019/945采用 EN 4709-002 标准。RID规则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。具备内置RID是获得C类认证的前提。
中国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及相关民航法规国家标准如 GB/T 41300-2022 等。已明确要求无人机具备RID功能,并出台了具体的性能要求标准。
其他地区日本、加拿大等国也已实施或提出RID强制要求。多参考或兼容ASTM或欧盟标准。呈现跟随主流技术标准的趋势。

  一个关键现象是技术趋同:为了满足全球市场准入,许多制造商生产能同时符合多套标准的RID模块。例如,市面上已有产品声称同时基于中国标准(GB/T 41300-2022)、欧盟标准(prEN 4709-002)和美国标准(ASTM F3411-22a)进行设计。这有力地证明了尽管法规是地区性的,但底层技术标准正在全球范围内收敛和融合。

  四、 结论

  非单一世界标准:目前不存在一个对有人航空器那样具有普遍国际法约束力的、统一的“RID世界标准”。各国基于空域主权,自行颁布了具有法律强制力的RID法规。

  事实上的全球技术规范:以 ASTM F3411 和 EN 4709-002 为代表的行业技术标准,因其技术先进性和被主要市场采纳,已成为全球无人机行业设计、制造RID系统的事实通用规范。它们为实现全球互操作性提供了技术基础。

  处于全球协调进程中:ICAO正在制定顶层框架,区域联盟(如DronesQuad)和标准组织(如IETF DRIP)正在从运营和技术层面推动协调。目标是最终形成一套能够支持无人机安全、无缝进行国际飞行的全球协调标准体系。

  展望未来,随着无人机跨境飞行和城市空中交通(UAM)的发展,对全球统一、安全、可信的RID标准的需求将愈发迫切。当前由区域法规和行业事实标准共同推动的路径,很可能最终汇聚成被ICAO正式采纳、各成员国广泛实施的全球性标准。因此,可以说无人机RID目前已是全球共识的强制性技术方向,并正在从“事实标准”向更完善的“全球协调标准”演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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